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四十九条 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者,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现有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等排水设施的特许经营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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