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发生生产事故需要局部停产或者临时减产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或者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