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为监测设备、设施提供正常运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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