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实施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改造方案进行评估。前款改造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