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对自备水源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吊销取水许可证,拆除取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