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八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出国参展、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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