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三十一条 下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使用,并在专用停车位处设置显著标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 (二)六十五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 (三)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