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条 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