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三十二条 使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志或者残疾人证。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残疾人证。 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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