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享有无障碍地获取政务信息和其他公共信息的权利。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