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八条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应当设置发布公共信息的电子屏幕,并指派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引路、咨询服务或者其他必要的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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