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数量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无障碍车辆停靠的公交站台,应当建设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