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