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管理者同意,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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