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标准的,残疾人可以根据出行需要,在不破坏建筑物本体功能且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对所居住住宅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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