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