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