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残联,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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