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交通建设、信息交流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