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