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