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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