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