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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