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