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