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及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