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及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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