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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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一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 第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 第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 经济困难标准不得低于本市... 第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 第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 第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设立市、区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 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由司法、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 第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五条 对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 第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正独立、讲求效率,对受援人体恤关怀,积极回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就法律援助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决定予... 第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 第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区级受理机关办理或者请求事项义务人是区级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机关或者义... 第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法律援助事项转请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一)因短时间内案件较... 第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 第十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 第二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案件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申请代理或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状况证明包括: (一)民政部门制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市的社区工作站、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抗诉状副本、被... 第三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三十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列入名册的人员应当...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 申请人可以在名册中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经法律...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法律援助人员办...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者调整: (一)律师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人...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缓交... 第四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司法、劳动、工商、档案、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检测、评估的,由财政拨款的鉴定、勘验、检测、评估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或者作出审查起诉决定后七个工...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国家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法负有赔偿和支付义务的单位应当在作...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开展辅助性法律援助活动。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高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经济困难...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下列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 (一)申请事项为...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将符合辅助性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告五个工作日。 公告期...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有胜诉可能和执行可能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四十九条 受援人通过辅助性法律援助获得收益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八;调解、和解结... 第五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 第五十条 辅助性法律援助的启动资金由财政拨付。 开展辅助性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辅助性法律援助除适用本章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本条例除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法律援助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受援人通过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法律援助费用,并由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及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