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
第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一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一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
← 查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