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