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范围

第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 (三)申请事项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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