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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