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援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到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