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状况证明包括: (一)民政部门制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