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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