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申请代理或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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