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市的社区工作站、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截止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等详细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