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