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案件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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