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案件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