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