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