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八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法律援助事项转请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一)因短时间内案件较多,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及时办理的; (二)因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难以独立完成的。 当事人直接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予以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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