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区级受理机关办理或者请求事项义务人是区级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向办理机关或者义务人所在地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市级受理机关办理或者请求事项义务人是市级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事项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后,受援人继续要求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