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就法律援助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决定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