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正独立、讲求效率,对受援人体恤关怀,积极回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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