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设立市、区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 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由司法、公安、劳动等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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