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范围

第十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范围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二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当提供收入水平证明。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自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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