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