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