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

第三十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三十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 (二)提供真实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四)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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