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